《放债人法》通过之后,一位法官在后来某个案子中提出:“这部法律的初衷是帮助那些陷入财务困境的人,他们为了摆脱财务窘境不得不去借钱……而不是去协助那些有能力和放债者公平地讨价还价的人。” 市场利率虽然流行,但是如果借方能够证明自己被贷方剥削了,法院就会出手相救。《重利法》存活于世三千年,那些基本原则仍旧焕发着生机。高利贷被定义为处于优势地位的贷方通过收取高额利息占尽借方的便宜。不过,借贷双方的协议依旧以借方自愿签署为假设前提。
美国国会于1800年、1841年和1867年通过的《破产法》迅速被全部废除,于是相关法律出现了真空。1898年,国会再次努力出台新的《破产法》。美国的《破产法》遭遇和1854年之前英国废除《重利法》经历一样曲折跌宕。1898年的《国家破产法》(National Bankruptcy Act)是该国首部涵盖个人和企业的长久法律,其中规定了自愿和非自愿破产,其条款执行了四十年之后才有了实质性修改。
根据这部法律:
除企业机构之外,凡是欠债者均有权依照本法律宣布自愿破产……除工薪族或主要依靠农活或耕地为生的人之外,凡是以制造、贸易、印刷、出版或商贸为主要从业领域的任何自然人、任何非公司制企业及任何社团,如果所欠债务达到1000美元或以上,在没有公平审判的前提下,可归为非自愿破产,将受本法律条文约束,并有权享受该法律规定权益。私人银行,不包括国有银行以及州或地区法律公司制银行,可归为非自愿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