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这个限定自身马上就提出了一个明显的异议。很少有行为足以重要到得证明,为形成一个它们是否为最明智的观点所需的这种详尽而认真的考虑是正确的。事实上,最微不足道的决定常常是那些在纯粹理性基础上最难以作出的决定。一个终日争辩在两种锻炼方式中,采取哪一种可能证明是最有益的人被视为是荒谬的;这个问题既是困难的,又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不值得在上面浪费时间。然而,尽管微不足道的决定的确不应当过分地关注,但如果把这看作对我们关于客观正当定义的一种异议的话,也有混淆的危险。因为在上述情况下,一个客观不正当的行为是认真考虑的行为,而不是取决认真考虑结果的行为。这种认真考虑是为我们的定义所谴责的,因为有益的消磨时间的方式同辩论行为的细枝末节的存在一样是非常可能的。因此,尽管在彻底的审查之后,最明智的行为似乎可能是给予最幸运结果的行为,但是,需要表明它是最明智行为的彻底审查本身仅仅在非常重要的决定场合才是明智的。这仅仅是一个明智的人不会在细枝末节上浪费时间的一个详尽的说明。因此这种明显的异议是能够回答的。
15.对于客观正当行为的定义,需要进一步补充的一点是,它必须是可能的。在那些人们要考虑其后果的行为中,我们必须排除或者体力上不可能完成的,或者行为者不可能想到的那一类的行为。这后一个条件带来了与决定论(在第四部分要讨论的)相关的困难。无视这些困难,我们可以说,客观正当的行为是在所有可能的行为中,或许将带来最好结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