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多噶学派可能是第一个使用“逻辑”这个名称的。早期的斯多噶学派认为,认识来源于知觉,而概念是在感觉、知觉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认识的真理性标准就是与实在性对象相一致的知觉。早期的斯多噶学派不但坚持了这样一种唯物主义的倾向,而且为形式逻辑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是在这种认识论思想的指导下,斯多噶学派很重视物理学的研究。一方面,致力于用亚里士多德的形式质料学说去重新解释赫拉克利特的“火—逻各斯”学说,另一方面,却建立了一种以其神学目的论为依据的泛神论、天命论和宿命论,后者对后来的新柏拉图主义和基督教神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伦理学是斯多噶学派哲学最重要的部分。与其逻辑学和物理学思想相一致,他们认为,既然万事万物都服从普遍的理性(逻各斯),人自身当中也具有这样的理性,因此,只有认识并遵循这种理性(即人的自然本性)而生活,才可以引导人走向美德,因此,“以一种顺从自然(本性)的方式生活”,就构成了幸福之人的美德和人生完美的幸福。同时,他们指出,尽管所有的人按照其本性都能做到这一点,但只有聪明和富有智慧的人,也就是“哲人”,才能自觉地做到这一点。正是由于理性(逻各斯)是“哲人”本身所固有的,所以不用求助于外在的东西,如财富、荣誉等。哲人是自由人,不自由的人只能是奴隶。正因为哲人能够使万物恰如其分,所以应该为人间立法,君王也就成为哲人的最高代表。这样一种哲学,必然会受到统治阶级尤其是君主们的欢迎和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