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 年1 月18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 号)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书简称《解释》),已自2018 年1 月18 日起施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二、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