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法定增长,进一步明确每一级政府的职责
按照《教育法》中关于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在近年财政预算内安排支出中,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都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是一个良性的发展趋势。但是,在财政支出中需要加大重视的一点是,在财政预算外超收的部分中,政府教育支出的增长远低于超收收入的增长幅度,因此,为实现4%的目标,在分配财政预算外超收收入时,各级政府应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各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规模很大,仅在中央财政层面,2004年超收2000亿元,2006年超收3307亿元,2007年超收突破40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为50%,但是,在政府预算超收收入的支出中,教育支出比重较小。以2007年为例,该年财政预算外超收收入的支出分为七块,分别是: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制度规定需增加安排的支出830亿元、农林水支出近400亿元、社会保障支出400亿元、医疗卫生支出318亿元、科技支出29亿元、文化支出11亿元以及教育支出近210亿元(其中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支出61亿多元,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安排88亿多元,安排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励资金60亿元)。财政预算外超收收入的支出中,教育支出仅占5.25%,这一比重远低于该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如果该比重达到2007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经常性财政收入15%的比例计算,预算外超收收入中的教育支出将达到900亿元,占该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11%,高出实际支出近7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