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省级政府教育责任
毋庸置疑,实行省级政府统筹是中央集权教育管理体制下的一项重要制度突破,对于当下区域差异显著的中国来说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是,如何落实省级政府责任,仍然需要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上做更多的创新。
1.进一步厘清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教育权责关系
保障省级政府教育统筹,首先需要厘清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教育权责关系,确定合理的权责边界。由于不同层级教育、不同类别学校的性质和发展目标不同,政府层级的权责关系并不一致,比如,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政府的权责差异很大。这就需要中央政府根据学校性质确定省级政府的教育责任,在教育的哪些领域,中央政府应该将权力下放给省级政府,在哪些领域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教育责任都必须加以清晰界定,否则,政府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仍然难以避免。比如,在教育投入上,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该如何确定合理的分担比例;在教育债务上,特别是地方高校债务[73],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协调分担,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能力,也关系到中央和地方教育权责关系的基本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