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果一种感受——比如说,对某种食物的愉快心情——是欲求的目标,那么,它只能是针对某个人的价值优点(或者说,如果吃某种食物会使它有罪感,那么它就具有反面价值)。目标的内容是感受的价值,而不是快乐。
我们必须坚决拒斥所有享乐主义(即,人从原初意义上去追求快乐甚至是自我的快乐)的预设,这一点与康德的立场相同。实际上,没有什么欲求原初就异在于人,人也得不到这种欲求。欲求的这种少有的(并且基本上是病态的)失常与颠倒(这种情况也许已经在社会精神运动中到处发展),不应成为一种基本的规律(因为在失常与颠倒状态中,所有的事物、商品、人等,仅仅是作为一种可能的、与价值无关的快乐的刺激者而被给定)。我们不用使自己关心这个错误,因为在那些将快乐作为欲求目标的情况中,快乐按照价值和反价值表现出倾向。由于这个原因——比方说——俄狄浦斯的真正的(原初的)快乐主义,并不是基于命题——“人努力追求快乐”(许多现代人就是这么想的),也不是基于“这样的追求指向快乐”的命题。另外,无论是从起源的角度还是从分析的角度,快乐主义也不能建立在“将价值、善或善物还原成快乐”的企图之上。快乐主义是建立在相反的观念上的。这些相反的观念不仅是自然人追求某种福宁(Güterdinge)(例如,财产、荣誉、声望等),而且精确地存在于人的念头之中。享乐主义认为,最高的价值——在这里与至善(summum bonum)无异——包括由财产、荣誉、声望带来的快乐,不包括这种福宁自身。只有拥有价值洞察力的聪明人,才能有办法使自己摆脱幻想(这些幻想会使我们宁愿选择事物而不愿选择其中的快乐)。并且只有这种人才把快乐看作最高的价值(这个最高价值是一个预设的概念,它并不源于快乐),只有这个最高的价值才是值得追求的。这种伦理学的内容是错的,但它的方法至少是有意义的,并且没有完全具备我们所拒斥的预设。因为,价值中的快乐感受无疑是快乐本身的价值;说价值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也即是说价值中的快乐的感受是积极的或消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