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并不是说在没有国家的社会中,一个人可以不受惩罚地夺走别人的生命,但在这样的社会中(例如在布须曼人、爱斯基摩人和澳洲中部的部落中),保护家族免受侵害的集中权威是不存在的、较弱的或零散的。在美国西部大草原的克诺人和其他印第安人中,应用集中权威只是在紧张局面出现的时候。在这种没有国家的社会里,家族或个人是由不明确的手段保卫的,像由整个群体加入对侵害者的压制,由偶尔或零散使用的强力(当其应用的原因消失时,就不再有需要,也就不再被使用了)。国家拥有压制社会认为是错误或罪行的行为的手段,像警察、法庭、监狱这些在这一活动领域内有着明确和专门功能的制度。再者,这些制度在社会的参照结构内是稳定和持久的。
当国家在古代俄罗斯形成时,统治君主维护其施加罚款、报复伤害和处以死刑的权力,而不允许任何别人这样做。他通过不把其权力让与任何别人或机关而再一次表明了国家权力的独占性质。如果一个臣民未经君主的明确许可而伤害了另一个臣民,他就要受到惩罚。而且,君主的权力只能被明确地代理。如此被保护的臣民阶层就因此被仔细地确定了。当然,绝不是所有在他的势力版图的人都如此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