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里教授进一步试图将关于善与个体兴趣之关联的论证建立在“这个问题可能再度听从于每个个体的判断”这一事实之基础上。“假如当一给定的对象事物A早已被认定是善的时,该对象物的善仍然关联着一主体M,那么,这被认为是在谈论着一种善的特殊意义,该意义与主体M相关。”[53]显然,这是一个无意义的论证步骤。假如A的善早已被认可,即为相关的人们一致认可,那么,说其中某人问另一个人该事物是否是善的就没有什么意义了;而且,另一个人的诸如“我欲望它”或“我不欲望它”这类可能的说法,就与该事物是否是善的问题毫无相干,因为这早已被假设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得到了解决。
佩里教授指出,他所正在批评的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们,力求寻找“善”的一种意义,这种意义将“为价值判断提供一种能决定这些判断之真假的共同对象物”。佩里教授坚持以为,要达此目的,“一事物作为善是一兴趣的对象,一如它也是其他兴趣的对象一样。M对A发生兴趣这一事实在于A与M的一种关系;但该事实本身与M对A的判断或M对A任何其他主体的判断没有关系”[54]。事实上,认为一事物的善依赖于一主体说该事物是善的这一判断的观点,与认为一事物的善取决于他对该事物感兴趣的观点,这两者有着巨大的差别。前一种观点经受不住片刻的审查,而后一种观点则为价值判断提供了某种真实的判断,故而后一种观点需要极为细致的考量。然而,尽管后一种观点为我们的价值判断提供了一种独立于我们判断之外的对象(客观物),可是,在处理关于我们的价值判断同时所意味的那些东西——即:当一个人说一对象物为善而另一个人却说它不是善的时,这两个人就会相互抵牾——的时候,这一客观物就无法显示公正了。因为,假如M仅意味着“我对A有一种兴趣”而N则仅意味“我没有”,那么,他们是不会相互抵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