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我已经在谈论人们能合理拒绝什么的过程中引入了实质性的道德理念。由于我已经指出我们无法期待从质朴的理性概念本身那里得到什么,所以我至少不会因为认识到这点而感到不安。在这里一个潜在的假设是:仅仅基于某种特定的血统、族群或种族之成员身份的特惠要求实在是太明显的自顾之举,以至于不能成为也要求其他人严肃同意的契约基础。更进一步说,我们寻求每一个人都同意的整个理念乃是立基于平等之上的根本承诺。这种平等正是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所寻求的平等。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捍卫这种观点,即,每一个人关切的利益和观点都应得到包容。这种说法并非不可改变,它会遭到那些认为不同种族和族群成员的利益不应该用同一标准来衡量的人的反对。原则的合理可接受性标准给予了根本性平等理念一些实质内涵,同时又是从这一根本理念中得出其标准的。如果你喜欢,可以说这是一个循环——但不是恶性循环。两者都是对同一道德理念的表达。
在这里,我们进一步提出的关于正义之标准形成的一个明显难题是,它把大量的问题留给了合理性的概念。因此,很自然地我们应该寻求一些更有效的机制借此产生合理契约的条款。这正是罗尔斯宣称《正义论》所要提供的东西,其主张之勇敢气概绝大程度上可与该书所产生的——不仅在哲学家中间,而且在许多其他学科中间——热烈反响相媲美。罗尔斯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表达来描述他自己的理论。在这一点上我将追随之,并把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视为最负盛名、最有影响和拓展最为充分的作为公正的正义理论的一种变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