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Ⅵ所探讨的美德更具判断性,与卷Ⅱ-Ⅴ所探讨的(勇敢,节制,自由,正义)在特征上截然有别,它提供的权衡模式也更具体。在此,权衡指向的乃是明辨,是实践的智慧,更确切地说就是明辨之人所遵循的生活之路。[3]这里的问题似乎是:最合于终极目的的计划由谁说了算?在这点上,卷Ⅵ的最大贡献在于,亚里士多德就明辨与贤人建立了一种密切的联系,对于他来说,只有贤人才能同时确定规范和事例,并且在他的完全个别性中认识了处境时,明辨与贤人之间的联系才有意义。对明辨的这一应用,将在第九研究中进一步探讨,我们将在某些特殊的从未碰到过的情形中追究道德规范到伦理目的的往返运动。[4]
通过对这些方案及其存在的问题的描述,并在重温上一研究所谈论的行为概念的前提下,我们如果不是要解决亚里士多德文本——在考古学或语文学上——的难题,至少也要将它们与当代思想的关系作个交代。
在叙述理论的指导下,我们不但拓展了行为的概念,而且将之进行了等级化,如此,该概念就被引入了实践的层面,结果是实践和生活计划,这些因预演生活的叙述性统一而联系在一起的东西,在实践的等级中具有了不同的高度。我们着重探讨了符合各种实践体的整合原则。对于这种实践的等级,我们将在“美好生活”的理想所要求的伦理整合下进行重新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