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仅是从伊拉克战争海潮般地报道中攫取的几朵“浪花”。
第二节 重大突发事件的界定
突发事件的界定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议题,长期存在多种不同的看法。单是分类,就有按形成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分类、按突发事件的性质进行分类、按突发事件的发生领域进行分类、按突发事件的规模和程度进行分类、按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进行分类、按突发事件发生和终结的速度进行分类、按突发事件中主体在应急中的态度进行分类等数种方法。
根据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第三条所下的定义:“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书考虑教学与实际工作中的易操作性,采用列举法,认为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或飓风等;重大的危机事件,如军事政变、政治暗杀、恐怖袭击、引发公共安全危机的传染病等;重大的事故,如飞机失事、核泄漏、化学污染、煤矿坍塌等。在这一章,本书以集中分析伊拉克战争入手,归纳出界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几个标准:第一,这类新闻事件应该影响比较大,能引起世界舆论关注;第二,具有相当的破坏性,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第三,这类事件具有波及性,不仅对事发地产生即时的重大影响,而且会很快波及到其他地区;第四,这类事件会对某个地区,甚至整个人类、世界带来比较长期的心理影响。